第(五)条 |
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 |
农水司会同规计司、财务司、国科司 |
节水中心、中水科技 |
许 迪、王德宽 |
第(五)条 |
稳步发展牧区水利,建设节水高效灌溉饲草料地。 |
农水司会同规计司、财务司、国科司 |
牧科所 |
包小庆、魏永富 |
第(七)条第2点 |
巩固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加快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步伐,尽快消除水库安全隐患,恢复防洪库容,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推进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 |
建管司、规计司会同安监司 |
岩土所、结构研、科海利、中水科技 |
温彦锋、张国新、鲁一晖、张金接 |
第(八)条 |
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要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抓紧完善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实施防灾避让和重点治理。 |
防办会同财务司、规计司、水文局 |
减灾所、遥感中心、岩土所、泥沙所、水利史所、中水科技 |
丁留谦、路京选、温彦锋、曹文洪、谭徐明、王德宽 |
第(九)条 |
加快推进西南等工程性缺水地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坚持蓄引提与合理开采地下水相结合,以县域为单元,尽快建设一批中小型水库、引提水和连通工程,支持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显著提高雨洪资源利用和供水保障能力,基本解决缺水城镇、人口较集中乡村的供水问题。 |
规计司、农水司会同建管司、安监司 |
节水中心、水资源所、中水科技 |
杨继富、甘泓、张金接、陆力 |
第(十四)条 |
到2013年解决规划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积极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有条件的地方延伸集中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
农水司、规计司会同水资源司、安监司 |
节水中心、水环境所、中水科技 |
李益农、周怀东、张金接 |
第(十六)条 |
进一步治理淮河,搞好黄河下游治理和长江中下游河势控制,继续推进主要江河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设,加强太湖、洞庭湖、鄱阳湖综合治理,全面加快蓄滞洪区建设,合理安排居民迁建。搞好黄河下游滩区安全建设。“十二五”期间抓紧建设一批流域防洪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不断提高调蓄洪水能力。 |
规计司会同建管司、安监司、防办 |
泥沙所、减灾所、 |
曹文洪、郭庆超、向立云 |
第(十八)条 |
完善优化水资源战略配置格局,在保护生态前提下,尽快建设一批骨干水源工程和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平和供水保障能力。积极推进一批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建设。着力解决西北等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 |
规计司会同水资源司、建管司、安监司 |
水资源所、泥沙所、水环境 |
王 浩、曹文洪、彭文启 |
第(十九)条第2点 |
适时开展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研究。 |
规计司 |
水资源所、岩土所、结构研、抗震中心、水力学所、泥沙所、水环境所、科海利 |
秦大庸、魏迎奇、朱新民、胡晓、吴一红、郭庆超、彭文启、陈改新 |
第(二十)条 |
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回用,积极开展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高度重视雨水、微咸水利用。 |
水资源司会同农水司、规计司、国科司 |
水环境所、节水中心、中水科技 |
周怀东、龚时宏、张金接 |
第(二十一)条 |
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采取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坡耕地整治、造林绿化、生态修复等措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进一步加强长江上中游、黄河上中游、西南石漠化地区、东北黑土区等重点区域及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 |
水保司会同规计司、安监司 |
泥沙所 |
曹文洪、左长清 |
第(二十二)条第1点 |
继续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 |
规计司会同水资源司、建管司、水保司、农水司 |
水环境所 |
周怀东、彭文启 |
第(二十二)条第2点 |
加快污染严重江河湖泊水环境治理。 |
水资源司、规计司 |
水环境所 |
彭文启、周怀东 |
第(二十五)条 |
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统筹兼顾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等功能,科学制定规划,积极发展水电,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开发许可,强化水电安全监管。 |
水电局、规计司、建管司、安监司等 |
水电中心、中水科技 |
廖文根、王德宽 |
第(二十六)条 |
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搞好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 |
水电局会同规计司、安监司 |
水电中心、中水科技 |
廖文根、陆力 |
第(二十七)条 |
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覆盖范围,优化站网布局,着力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水文测报能力,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实现资料共享,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
水文局、规计司会同水资源司、防办 |
水资源所、中水科技 |
王 浩、王德宽 |
第(二十八)条 |
健全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强化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加强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获得一批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加大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力度。提高水利技术装备水平。建立健全水利行业技术标准。 |
国科司会同规计司、财务司 |
科研计划处 |
阮本清、崔亦昊 |
第(二十九)条第2点 |
加快建设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
防办会同规计司、财务司、水文局 |
减灾所、中水科技、遥感中心、水利史所 |
丁留谦、王德宽、黄诗锋、马建明 |
第(二十九)条第3点 |
加快建设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
水资源司会同规计司、财务司、水文局 |
水资源所、中水科技、遥感中心 |
王浩、王德宽、路京选 |
第(四十九)条第1点 |
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全面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建设节水示范工程, |
水资源司会同国科司、农水司 |
节水中心、水资源 |
龚时宏、甘泓 |
第(四十九)条第2点 |
普及农业高效节水技术 |
农水司会同规计司、国科司 |
节水中心 |
许迪、李益农 |
第(五十)条 |
抓紧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
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 |
节水中心 |
龚时宏、杨继富 |
第(五十一)条 |
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 |
水资源司 |
水环境所 |
周怀东、彭文琦 |
第(五十二)条 |
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
水资源司 |
水环境所 |
周怀东、彭文琦 |
第(五十三)条 |
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 |
水资源司会同建管司、政法司、监察局 |
水环境所 |
周怀东、彭文琦 |
第(五十四)条 |
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
规计司会同财务司、政法司、水资源司、水保司、建管司 |
水资源所、水环境所 |
王 浩、周怀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