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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7-08-17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设,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以下称《意见》,以及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院现有“土木工程”和“水利工程”2个“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站内设有岩土工程、水文学及水资源、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工结构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环境学、水信息学、水灾害与水安全等8个博士、硕士学位二级学科授权专业。在以上二级学科专业中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具备科研条件的(包括科研助手和经费等),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三条  我院招收博士后,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不断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每年根据我院科研工作实际需求确定当年的招收计划。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  我院博士后工作实行院、所(中心)两级管理。院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所(中心)级成立由主管所长参加的博士后指导小组。

第五条  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专家组由主管院长、研究生院主任、及相关领导3~5人组成;专家组由主管院长、博士生导师、副总工程师等5~7人组成,具体负责博士后录用前的业务审核、提出录用意见、以及工作期满后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的全面考核、评定,并提出使用意见。

第六条  所(中心)博士后指导小组,由主管所长、合作导师以及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3~5人组成,负责本所(中心)博士后科研业务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博士后应参加所在单位的有关活动。博士后指导小组应密切配合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以保证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研究生院兼设我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博士后的进、出站管理,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以及档案的保管和转递等工作。归档材料包括:进站时的报批材料(申请表、审批意见表、推荐信)、出站前考核评定材料、工作期满登记表、分配工作审批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等。

第八条  院人事处负责博士后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院财资处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和科学基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博士后住房及家具配备的安排和管理,以及根据进站博士后(不含在职、定向委培博士后)原单位转移的公积金等相关手续办理新建住房公积金等工作。

第十条  院科研管理与规划计划处负责协调各所(中心)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协调工作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请与管理,与国际合作处共同负责博士后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或项目的审核等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博士后的申请资格。

1.凡新近(一般不超过3年)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我院申请做博士后,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为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我院培养的博士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入我院同一个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

第十二条  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1.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10月,额满为止。

2.申请者在登录“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提交电子数据申请的同时,须同时打印提交《博士后申请表》和《博士后审核表》、两份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以及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由学位办公室出具的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书)。若为委托培养,博士生均须提交工作单位同意其做博士后的证明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脱产证明。

我院不再招收我院的在职职工做博士后研究。

3.各研究所(中心)博士后指导小组根据“确保质量、择优录用”原则负责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考核(必要时可进行面试,填写《面试招收博士后面试意见表》,附件1),并填写《单位审批意见表》(附件2),博士后指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后,上报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4.经我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专家组评审,由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发录用通知书。

第十三条  在国外获博士学位人员的申请程序。

1.申请人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我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索取《博士后申请表》等有关申请资料。

2.申请人应递交《博士后申请表》1份,由2位专家(其中一位必须是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填写的《专家推荐信》,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并由我国使领馆教育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推荐意见》表上签署意见。上述申请材料,可以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申请人本人直接寄我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如果留学的申请人已经回国,亦可不再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推荐意见》。

3.上述申请经我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我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发录用通知书。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  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申请者必须按期进站,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院博士后管委会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延期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15天,流动站有权取消进站资格。

第十五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凭录用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我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博士后(不含在职、定向或委培)原所在单位必须在其报到前将其个人档案寄至我院研究生院,档案未到者,暂不办理正式报到手续。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如发现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病、恶性肿瘤等)不适宜进行正常科学研究的,则将其退回原所在单位(博士后进站前须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

第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1个月内必须与研究所(中心)合作导师签订工作协议书,约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各研究所(中心)博士后指导小组,负责博士后开展科研业务的指导、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应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研究和实验条件(合作导师必须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  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结合所在研究所(中心)承担的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任务开展(研究计划先由本人提出,征得合作导师同意后)。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工作,并向所在研究所(中心)作开题报告(报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根据项目需要一般为2~4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站,博士后进站次数最多为2站。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如确因项目和课题研究等特殊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工作,可由研究所(中心)提出意见,报院审批,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一般情况下,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如不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时,由所在研究所(中心)报院审批通过后,送交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办理退站手续。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其户籍关系手续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业务考核不合格的;

4.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6.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7.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8.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含2站合计)的;

10.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我院招收培养的博士后,均为课题自筹经费资助,其日常经费由所在研究课题支付(每人每年应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自筹经费招收培养的博士后,其待遇与国家计划内博士后相同。日常经费均用于补助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和工资、福利等。国家下拨的补助经费,均用于我院在站博士后的后勤保障及发展建设。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的生活福利费用,包括工资、奖金、医疗保险、生活补贴等均按照国家政策和我院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后使用日常经费需经所在研究所(中心)负责人审批,并遵守我院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纳入我院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比照我院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住房由院房改办负责分配。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缴纳5000元押金。其住房标准一般为2人1套,房租按北京市规定的房屋租赁的收费标准确定。博士后公寓中配备必须的家具及炊具等,每月交纳使用折旧费30元。水费、电费、煤气费等根据收费标准,按实际用量由本人交纳。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应爱护住房内的一切设施(包括家具)。离站时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按时从住房中迁出。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我院流动站工作期间,本人落我院集体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托、上学、转学,凭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介绍信,到当地教育部门按常住户口对待给予解决。

第六章  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

第三十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形式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面上资助分5万元和8万元两档,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对申请获得批准的博士后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特别资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后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申报评审的项目应具有基础性、原创性和前瞻性,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在进站后至出站前半年时间内,可以多次申请面上资助,但每站只能获得一次面上资助;进站满8个月可申请特别资助,每站只能获得一次特别资助。获得面上资助的博士后,也可视其已获资助的科研项目需要申请特别资助,特别优秀者可优先获得特别资助。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基金面上资助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于每年的3月和9月进行2次,申请者应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申报表》(一式6份)由所在研究所(中心)博士后指导小组提出意见,报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上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于每年的3月进行,申请者应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申报表》(一式8份)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审批表》(一式3份)由所在研究所(中心)博士后指导小组提出意见,报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上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获得的资助金纳入院所(中心)科研经费账号,并受院财务部门监督。资助金的使用、管理和成果管理均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08〕1号)执行。

第七章  短期出国(境)交流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因私申请出国(境)。若工作需要,条件具备,经院批准可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也可短期出国(境)进行与博士后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出国(境)前必须与院签订协议书,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超过半年以上,则作自动退站处理,并按协议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博士后所在研究所(中心)及院博士后办公室协助院房管部门督促其配偶或亲属退出原住房。

第八章  考核与评定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应完成进站时与合作导师签订的工作协议书所规定的研究课题全部内容。

第四十条  博士后进站工作1年后,指导小组应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中期考核,并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附件3)报院博士后办公室。如博士后不能完成协议内容规定的任务,考核不合格,无培养前途,则应劝其退站。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前,应提交“博士后出站报告”(应由合作导师审阅通过并签字),填写《博士后出站报告同行专家评议情况表》(附件4),由院组织专家(5~7人)评审,填写《博士后出站报告同行专家评议书》(附件5),评审专家应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学风严谨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送审专家全部评审通过,方可组织出站报告的答辩工作,填写《博士后出站报

告专家评审意见书》(附件6)。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包括院学报)、国外正式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或已采用即将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博士后应为第一作者,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出站与就业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期满办理出站手续时,填写《博士后出站鉴定意见表》(附件7),登录中国博士后网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相关信息,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应凭已办完手续的“离院单”,到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工作单位后,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到录用单位报到。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博士后证书”。

第十章  外国籍博士后的申请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我院可接受优秀的外国籍博士毕业生进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十八条  外国籍博士毕业生申请到我院做博士后,应与我院合作导师及研究所(中心)书面协商科研要求、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等事项,经院审核通过,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方能办理进站手续。

第四十九条  外国籍博士后自行负担在站期间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等费用。

第五十条  外国籍博士后的有关涉外工作由院国际合作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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