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日,联合国负责人权事务的主要机构强调,现有的人权条约中包含水与卫生设施权利,国家在确保充分享有此项权利及其他所有基本人权方面应承担起主要责任。
2010年7月举行的联合国大会宣称,享有安全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这也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次在其议程上对此发表声明。
联合国独立专家Catarina de Albuquerque,在研究使用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义务时指出:“此项声明意味着,享有水与卫生设施包含于现存的人权条约中,因而具有法律约束力”。他在谈及近期日内瓦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时还说:“这项里程碑式的决定,有可能改变目前数十亿人无法享用水与卫生设施的生活状况”。
目前,全球近9亿人无法获得干净的饮用水,超过26亿人无法享用基本的卫生设施。同时,研究表明,由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缺乏引起的相关疾病,每年约有150万名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约有共计4.43亿天因病无法上学。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阐明了享用清洁水和卫生设施的基本权利的具体法律标准,从而了弥补了此前的缺憾。
“享有水与卫生设施是一项基本人权,等同于所有其他人权。这项权利可由法院受理并可强制执行”,Catarina. de Albuquerque说,“因此,从今天起,我们更应努力贯彻执行和实现这项基本权利”。
(摘自:http://www.un.org/apps/news/story.asp?NewsID=36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