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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发布时间: 2018-01-10 来源:

近日,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关于复查确认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通报》(文明委[2017]10号),明确我院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全国文明单位是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最高荣誉。经过全院共同努力,我院于2011年首次荣获 “全国文明单位”称号。按照中央文明委相关评选要求,对已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复查。2017年9月,我院顺利通过复查,经中央文明办审核、中央文明委批准,我院继续保持“全国文明单位”称号。近年来,我院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战略方针,立足我院实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持续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稳步推进、成效显著,为推动我院水利水电科研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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