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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案例四:擅自处置固定资产设立“小金库”

发布时间: 2014-10-15 来源:

  背景资料

  A县林业局是主管林业事务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森林资源安全、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林业产业发展和指导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林业基本建设,负责县级林业事业经费、林业基金和林业专项贷款计划、县级林业国有资产管理等。

  2009年11月,A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对A县林业局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该局设立“小金库”问题,涉案金额221万元。

  违纪事实

  2009年,A县林业局在专项治理“小金库”自查自纠中申报未发现有“小金库”问题。检查组进点后,分成三个小组,按照事先拟定的检查方案,分别对局机关本级、下属林业服务站和下属事业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初期,虽然未直接发现该局及下属单位有“小金库”问题,但获取了一些很有价值的线索:其一,该局下属24个林业服务站中,大部分服务站配备的工作用车均比较新,这与该局账面反映近3年来只更新过4辆工作用车的情况有矛盾;其二,A县林业局申请财政拨款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面积与该局有关工作总结中反映的建设面积不一致。对此,检查组重新设计了检查思路,重点沿着这两条线索开展内查外调工作,以彻底摸清来龙去脉。一是要求提供相关工作用车的购车发票、车辆保险及车辆行驶证等资料,并与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对。二是调阅了该局近3年以来与各乡镇签订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任务书以及相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逐笔核对任务执行情况。最终查实该局擅自处置老旧汽车并将所得款项以个别工作人员个人名义开立储蓄存折保管,设立“小金库”问题,涉案金额63万元。同时通过追查购车资金来源,又发现该局2006~2009年,通过虚报实际造林面积、虚列支出的手法套取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58万元设计“小金库”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并设立“小金库”。经查,2007~2009年,因车辆更新,A县林业局共收回将下属林业服务站老旧汽车13辆,全部由局办公室保管。经分管局长高某同意,分别于2007年7月、2008年10月、2009年3月,将情况车处置给职工个人,所得收入共计63万元,以局办公室副主任谢某个人名义开立储蓄存折保管。截至检查日,“小金库”资金已全部用于购置车辆支出。

  二是虚列“营林技术服务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查,2006年至2009年11月,A县林业局在国家生态公益林项目建设中,以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名义从账上套取资金共计158万元,所套取资金均以A县林业局营林股股长李某个人名义开设货期储蓄账户保管。该局于2007年5月、2008年7月、2009年2月分3次使用上述资金与该局另一“小金库”资金,购买大众捷达轿车共12辆,所购车辆全部未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账核算,形成帐外资产。另外,该“小金库”资金还用于购置笔记本电脑、招待费、食品费、发放局领导和部分人员劳务费、职工福利费、节日补贴等共计37万元。

  处理情况

  A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对A县林业局设立“小金库”问题作出严肃处理。一是责令将用“小金库”资金购置的汽车纳入单位会计账簿,统一核算。二是追回已发放给职工的款项共计37万元。三是对A县林业局处以5万元罚款。四是给予A县林业局局长赵某、副局长王某、办公室副主任张某、营林股股长李某留党察看1年和行政撤职处分,对局长赵某、副局长王某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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