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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表决通过协会章程、工作报告、会费管理办法 
http://www.iwhr.com     2009-06-08 16:44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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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讯)会议表决通过“中国大坝协会章程”、“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中国大坝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大坝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大坝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NATIONAL COMMITTEE ON LARGE DAMS”,缩写为CHINCOL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中国大坝协会由我国与大坝业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是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方针,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大坝领域,通过组织全国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方式,促进我国坝工建设和管理理论的不断进步,促进大坝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大坝与环境的更加和谐。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之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国际和国内从业者之间,搭建合作交流平台,为广大坝工技术人员和管理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水利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挂靠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一号中国水科院A座1260,邮编:100038。本会的会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与大坝相关的调查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与普及;
    (二)收集、介绍、交流与大坝有关的信息资料,开展中国大坝的统计与登记工作,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各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三)开展与大坝有关的技术交流与指导;
    (四)组织与协调共性技术问题的研究与试验;
    (五)组织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究,促进保护技术在大坝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应用;
    (六)组织与大坝有关的科普宣传;
    (七)根据国内坝工技术发展需要,组织翻译出版反映行业发展前沿及技术经验的书籍、会议论文集及国际上与大坝有关的组织(如国际大坝委员会)的文集和公报等;
    (八)组织中国坝工专家参加国际上与大坝有关的(如国际大坝委员会)活动;积极开展与大坝有关的各国同行间的密切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发展与各国企事业单位和科研工作者之间的友好联系;
    (九)实现宗旨所需开展的其它有关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在大坝建设、施工、运行和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会员应为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一般应在20人以上)、并为本会活动做出贡献的大坝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五) 个人会员应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以上资历的科技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3年未按时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符合民政部等上级部门关于社团机构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一般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8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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