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科概况 领导简介 组织机构 科研平台 科技产业 业绩成果 合作交流 水科专家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院职称评定委员会
·院科学技术委员会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组织机构 >> 委员会
院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依据

    根据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税务局2000年7月5日《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第六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积极探索理事会决策制、院(所)长负责制、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度”, “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提出咨询意见”,拟成立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职责

    院科技委受院长委托向院务委员会、院长提供本行业主要科研业务领域的国际国内发展态势报告,及其他科技活动方面的信息分析和报告; 受院务委员会或院长委托,对院承担的国家、省部级重大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评估;讨论院领导、院科技委委员及其他部门提出的有关科技问题;负责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受院长委托,与人事部门研究,组织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院学位的评定工作。

三、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院科技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40名左右(其中由外单位专家担任委员的人数不少于5名),每届任期五年。

    本单位科技委委员的产生,由基层单位推荐,本人同意,经院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由院长聘任;外单位委员,经院长提名,本人同意,院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由院长聘任。

    院科技委下设两个专业委员会:水利专业委员会、水电专业委员会。

    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为科技委常设机构,设在院国科处,负责科技委的日常工作。

四、院科学技术委员会与院学术委员会的关系

    院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后,承担原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原院学术委员会即完成历史使命,宣布取消。

五、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名誉主任:  索丽生

名誉副主任: 刘  宁

主      任: 匡尚富

副  主  任: 陈厚群 陈志恺 朱伯芳 韩其为 贾金生

院科技委顾问:潘家铮 林秉南 汪闻韶

委员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延贵  王  浩  王柏乐 王德宽  石春先  邓湘汉 刘广全 刘  宁 刘  震 刘之平
刘雅鸣  刘树坤  匡尚富  吴一红  汪小刚  朱伯芳  朱星明  朱耀泉  许  迪  邢义川
阮本清  何少苓  张志彤  张金接  张国新  张泽祯  张瑞凯  时明立  李代鑫  李纪人
李雪萍  李赞堂  杨  淳  杨小庆  杨晓东  汪易森  沈凤生  陈志恺  陈明忠  陈厚群
陈炳新  陈祖煜  陈渠昌  周怀东  周学文  周晓光  周魁一  胡  晓  胡春宏  贾金生
钮新强  唐  澍  郭  军  钱蕴璧  顾  浩  高  波  高占义  高安泽  高而坤  高季章
曹广晶  曹文洪  矫  勇  程晓陶  韩其为  董哲仁  蒋国澄  鲁一晖  彭  静  薛松贵
魏永富


六、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院重大科技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推动水利水电行业科技进步,设立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科技委)。

第二条 院科技委是院科学技术评议及咨询机构。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院科技委由院内外热爱水利水电科技事业、支持院科技事业发展、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并在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和代表性的科研及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院科技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60名左右。

第五条 院科技委设名誉主任、名誉副主任各1名,顾问若干名。

第六条 院科技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

第七条 院科技委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提名,院长会议批准后,院长聘任。

第八条 院科技委名誉主任、名誉副主任、顾问由主任委员提名,院长会议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 院科技委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
2.在相关科研领域长期从事科研活动或科研管理工作,近年成绩卓著;
3.学风严谨,作风正派,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强;
4.身体健康。

第十条 科技委委员中,院外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10%。

第十一条 科技委院外委员的产生,由主任委员提名,本人同意,院长会议讨论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二条 科技委院内委员的产生,由院属基层单位推荐,本人同意,经院长会议讨论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三条 院科技委下设两个专业委员会:

1.水利专业委员会:由水文水资源、水环境、防洪减灾、农田水利、泥沙、遥感、牧区水利、水土保持等专业的科技委委员组成;
2.水电专业委员会:由结构材料、岩土、自动化、机电、水力学、抗震、工程检测等专业的科技委委员组成。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科技委主任委员提名,本人同意,院长会议讨论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五条 院科技委委员、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调整,由院科技委主任委员提名,院长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院长聘任或解聘。

第十六条 院科技委每次换届,其成员应至少有五分之一比例的更新。

第十七条 院科技委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国科处,设秘书长1人,由国际合作与科研计划处处长兼任。

第十八条 院属各单位设院科技委分委员会,院管理部门设一个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接受院科技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九条 对院重大科研方向及重大科技问题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条 讨论评议院领导、院科技委委员及其他部门提出的有关科技问题:

1.院科技发展规划的咨询;
2.院科研条件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咨询;
3.重大科研项目及院专项的咨询;
4.科研机构设置的咨询;
5.重大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成果质量把关。

第二十一条 指导院科研管理制度制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院科技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协调。

第二十三条 协助院组织重大科研问题的科技考察或调研活动。

第二十四条 负责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提出申报行业、国家科技奖励的推荐意见。

第四章 制 度

第二十五条 院科技委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每年年初或年终至少召开一次全会,总结工作和讨论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院科技委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进行技术咨询与评议。

第二十七条 院科技委通过决议时,须获得超过全体委员1/2多数(含通信投票)通过,形成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院科技委可视工作需要,采用书面通信方式,征求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院内各有关单位有义务就科技委审议的问题提供情况、资料和报告。

第三十条 院科技委在履行咨询评议职责时应按如下程序进行:院科技委委员提出建议,经科技委主任委员审签后送院长会议研究、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科技委分委员会参照本章程制定管理办法,报院科技委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科技委的活动经费,每年由院从事业费中划拨。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院科技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院长会议批准后即日生效实行,解释权归院科技委。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一号 100038 news@iwhr.com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3/03/08 09:4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