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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依据
根据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税务局2000年7月5日《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第六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积极探索理事会决策制、院(所)长负责制、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度”, “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提出咨询意见”,拟成立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职责
院科技委受院长委托向院务委员会、院长提供本行业主要科研业务领域的国际国内发展态势报告,及其他科技活动方面的信息分析和报告; 受院务委员会或院长委托,对院承担的国家、省部级重大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评估;讨论院领导、院科技委委员及其他部门提出的有关科技问题;负责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受院长委托,与人事部门研究,组织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院学位的评定工作。
三、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院科技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40名左右(其中由外单位专家担任委员的人数不少于5名),每届任期五年。
本单位科技委委员的产生,由基层单位推荐,本人同意,经院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由院长聘任;外单位委员,经院长提名,本人同意,院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由院长聘任。
院科技委下设两个专业委员会:水利专业委员会、水电专业委员会。
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为科技委常设机构,设在院国科处,负责科技委的日常工作。
四、院科学技术委员会与院学术委员会的关系
院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后,承担原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原院学术委员会即完成历史使命,宣布取消。
五、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顾 问: 潘家铮 林秉南、汪闻韶
科技委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 浩 王柏乐 王德宽 刘 宁 刘之平 匡尚富 朱伯芳 朱星明
朱耀泉 阮本清 许 迪 李纪人 李雪萍 邢义川 何少苓 杨小庆
杨晓东 沈凤生 汪小刚 陈志恺 陈明忠 陈炳新 陈厚群 陈祖煜
陈渠昌 张志彤 张有天 张国新 张泽祯 周怀东 郭 军 胡 晓
胡春宏 高安泽 高季章 高占义 钮新强 贾金生 唐 澍 钱蕴壁
曹广晶 程晓陶 韩其为 鲁一晖 蒋国澄 薜松贵
科技委主任:高季章
副主任:陈厚群 陈志恺 朱伯芳 韩其为 匡尚富 贾金生
水利专业委员会主任:匡尚富
副主任:王 浩
水电专业委员会主任:贾金生
副主任:汪小刚
六、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2]78号)中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实行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的规定,特设立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科技委)。
第二条 院科技委是院科学技术评议及咨询机构,在院务委员会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院科研方向的宏观决策及重大问题进行咨询。
第三条 院科技委的宗旨是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院重大科技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推动水利水电行业科技进步。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院科技委根据国家或行业制定的方针政策、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研究我院科研工作的方向及重大科技问题,向院务委员会或院长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 院科技委指导我院科研管理制度制定工作。
第六条 院科技委受院长委托向院务委员会、院长提供本行业主要科研业务领域的国际国内发展态势报告。
第七条 完成院务委员会、院长认为应当由其提供的其他科技活动方面的信息分析和报告等。
第八条 受院务委员会或院长委托,对院承担的国家、省部级重大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评估。
第九条 讨论院领导、院科技委委员及其他部门提出的有关科技问题。
第十条 负责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一条 受院长委托,与人事部门研究,组织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院学位的评定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院科技委由院内外爱党、爱国、热心水利水电科技事业、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并在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和代表性的科研及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院科技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委员40名左右。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可连任。
第十四条 院科技委主任和副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1.院主要业务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2.长期并坚持在相关科研领域前沿从事科研活动及管理,研究领域较宽,近年成绩卓著;
3.学风严谨,作风正派,讲求民主,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强;
4.身体健康,能承担组织领导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十五条 院科技委主任和副主任由院长提名,经院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六条 院科技委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知名技术专家;
2.有突出贡献或有一定专长的科技工作者、科研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院科技委委员中外单位的专家人数不少于5名。
第十八条 院科技委外单位委员的产生,经院长提名,本人同意,院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九条 院科技委本单位委员的产生,由院科技委办公室拟定各单位院科技委委员人数,报院长批准后,由基层单位推荐,本人同意,经院务委员会讨论批准后由院长聘任。院科技委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为院科技委委员推荐人选。
第二十条 院各所(中心)设院科技委分委员会,院管理部门设一个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接受院科技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科技委分委员会由院属单位的科技人员3~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员人选由各基层单位研究,本人同意,经所务会讨论后由各所长聘任。主任、副主任人选经院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由院长聘任。
第二十二条 院科技委委员、分科技委主任、副主任的增补或解聘,由院长提名,院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院长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 院科技委每次换届,其成员应至少有五分之一比例的更新。
第二十四条 院科技委下设二个专业委员会:
1.水利专业委员会:由水资源、水环境、防洪减灾、节水农业、泥沙、遥感、牧区水利等专业的科技委委员组成。
2.水电专业委员会:由结构、岩土、自动化、机电、水力学、抗震、工程检测等专业的科技委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专业委员会主任由科技委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院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二十六条 院科技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院科技委常设机构,设主任一名,负责处理科技委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院国科处。
第四章 制 度
第二十七条 院科技委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科技委每年最少应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
第二十八条 院科技委通过决议时,须获超过到会委员1/2多数通过,在通过重大问题决议时,必须有超过到会委员的2/3多数(含书面投票)通过,形成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院科技委可视工作需要召集专业委员会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或采用书面通信方式,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为提高院科技委咨询建议的正确性和可行性,科技委要加强对国内外重大科学进展的跟踪和研究,对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意见,从技术、经济诸方面进行论证。院科技委有权要求院内各有关单位,就审议的问题提供情况、资料和报告。
第三十一条 院科技委委员应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本单位的科研方向及其他有关问题,对委员会指定准备的问题应积极进行调查研究并按要求及时写出报告或反馈意见。
第三十二条 院科技委委员应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对所讨论的问题充分阐明自己的见解。院科技委委员在任职期内,未经委员会批准而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者按自动退出科技委处理。
第三十三条 院科技委在履行咨询评议职责时应按如下程序进行:院科技委委员提出建议,由科技委讨论通过后,经科技委主任审签后送院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科技委分委员会参照本章程执行,或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院务委员会批准后即日生效实行,解释权归院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成立理事会后,理事会将取代院务委员会部分职能,本章程将适当修改。 |